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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
2021年6月7日,黄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混肥进行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
该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混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黄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30元,罚款 2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9日,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饭店做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饭店经营场所内未见餐具收费公示,餐桌上摆放的消毒餐具、外包装塑封未见标价信息。
该饭店销售未明码标价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徽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教育咨询公司做执法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招生广告。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了3000张含有国旗广告图案的宣传单并在各学校门口发放,广告费用合计900元。
当事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23日,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某销售的规格型号为≥0.025mm的塑料购物袋及规格型号为470×(300+140)mm≥0.025mm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两种规格的塑料购物袋判定不合格。9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依法对涉案商品进行扣押。经查,该批塑料购物袋违法来得到的213元,货值金额为132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600个,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13元并处罚款2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饭店经营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案
2021年1月21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休宁县流口镇某饭店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店后厨冰柜中发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猪肉2.236kg、野兔肉1.245kg。经查,该批肉品均未索取购买凭证。
当事人经营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休宁县市场监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野猪肉2.236kg、没收野兔肉1.245kg,并处罚款65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