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yx爱游戏官网 发布时间:2025-12-27 05:32:30
现将《丽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体育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浙体经〔2021〕359号)精神,促进全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经属地文广旅体局审批,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注册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从事中小学生体育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培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公司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只可以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字号应与培训内容、品牌、培训对象等具有关联性,不得冠以“国际”“世界”“全球”“中央”“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注册名称和字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机构名称中不得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在两年过渡期内其名称能够继续沿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2.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身体健康,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其他相关规定。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场地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买卖合同);以租用场所开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培训机构之日起不可以少于2年。
中小学校在完成教学计划后,应充分的利用体育场地设施,组织提供学生课外体育培训服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应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要。培训场地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要依照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校外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保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办学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一定要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 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有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和特别的条件、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地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培训的机构应提前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开放标准要求。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一定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拥有非常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其中聘用教练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一定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配齐拥有相对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练、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中小学校应充分调动体育教师、专兼职教练员主观能动性,自主开发具有本校特色的校本体育课程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同时可通过采购服务等方式引入校外专业技术人员补充师资力量。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的理念,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科学高效地实施素质教育,以提高学生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以体育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及非体育类课程培训;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编写培训材料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一)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注册工作实行县(市、区)属地管理,由文广旅体局、教育部门联合出具审核意见书,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履行注册登记职能。
(二)申请设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按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名称预登记,再向文广旅体局、教育部门按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由文广旅体局、教育部门对提交的材料来审核、现场勘查并给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培训机构凭文广旅体局、教育部门审核意见书(见附件4)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登记成功后,由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将登记情况通报体育部门。
(三)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四)县(市、区)文广旅体局应及时将辖区内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和注册登记情况报市文广旅体局,并于每月30日前向丽水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更新上报《**县(市、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录库》(见附件7)。
(五)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
(一)培训机构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二)培训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公示即时信息,主动公开培训项目、招生信息、收费信息等。
(三)培训机构应与学员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培训合同,该合同应当包括培训的目标、内容、时间、师资双方权利义务、退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四)培训机构应当将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教练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职业证书等公示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准确,与申报的内容一致。
(六)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办理。
(七)培训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等名义,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相关证件;不得委托或授权不具备培训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办学、办班。
本准入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2024年2月1日前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可参照本指引执行。
4.行政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声明,个人履历、学历证明;
6.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须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装修施工图审查意见、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第三方机构评估意见;
7.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履历、劳动合同、无犯罪记录声明;教练员身份证明文件、《丽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无犯罪记录声明。
8.培训机构规章制度(含章程和党建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9.指引要求的其他资料(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具有体育类培训功能的机构重新审批登记需提供原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我单位依法申请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确保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依法依规办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奉献社会。
2.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不开设有悖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培训内容,努力做校外培训行业的典范。
3.承诺已了解体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丽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要求。不以体育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4.努力践行办学宗旨,关心爱护学生,严格教职员工日常管理,常常检验核查教学场所、仪器设施安全状态,努力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
5.对培训场所公共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负责,认真履行安全职能,配齐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承担培训期间第一监护责任。
7.不搞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过度宣传,充分的发挥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综合素养提升的促进作用。
8.随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做好机构年检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及时整改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 (举办者或投资人)设立申请,经审核,该机构符合标准要求,同意开展培训业务。
注:1.编号按6位行政区域划分码+4位年份码+5位序号码+培训类别识别码(体育S)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丽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担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郑重声明,本人符合《丽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担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的相关规定,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未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3.是否符合《丽水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对场地设施的要求? □是 □否